• 2008-08-21

    职责行为与公司责任 - [案例分析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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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案情] 早上七点,打铃人A打铃叫工厂员工开始工作,下夜班的B嫌铃声太吵便与A争执起来,并用木棍打AB下夜班的工友C也拿木棍上前帮忙,A见势不好便用刀子捅伤了CC因伤势过重死亡。 [问题] A的行为是否为职责行为,工厂应否为A的行为负责?因为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上的权力(职权)所进行的活动。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检查卫生、警察执勤、税务人员收税、法官审理案件等都属于行使职权的活动。那么公司企业等员工履行自己本职工作的行为,我觉得称为职责行为比较妥当。但确定职责行为时,可以参考确定职务行为的方法。要看这个岗位职责或工作范围是不是有这样一个行为要求,是不是有领导规定或要求你做些不是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,这也是一种授权。区别职责行为与个人行为,简单点说就是1、是否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;2、是否是正常工作的岗位 ;3、是否是以执行公司事务的名义 ;4、是否由公司来承担后果。在本案中,打铃人的职责就是打铃,拿起锤子敲铃铛,除此之外没有其它行为,如果是因为打铃时,锤子打伤了人,铃铛掉下来砸着人,能认为是职责行为。现在虽然是在工作时间,BA打铃行为不满,但A并不是在拿锤子打铃这个行为当中杀死C的,而是因为AC的追打才反抗的,所以不能认为是职责行为。公司亦不对A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。 [问题] 即使不是职责行为,在公司厂区发生的事,公司是否有一定的责任?事情发生后,公司积极参与救助,对他人生命并没有置之不理。现今法律,并没有对厂区内发生的无关生产安全事件,要求公司承担某种责任的规定,毕竟公司不是学校、幼儿园,员工都是成年人,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。

    笔者认为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规定,那些是职务行为那些不是,应有个比较直观的标准。

        希望有不同意的朋友发表意见,大家共同探讨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   孙博  13953354972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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